唐昭富、唐启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1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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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1368号案件名称
唐昭富、唐启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唐昭富;唐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1368号申请执行人唐昭富,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全州县,现住全州县。被执行人唐启,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全州县。申请执行人唐昭富与被执行人唐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24民初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启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昭富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启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即查银行存款、不动产、市场监督管理、车辆),被执行人唐启名下不动产全部已被查封,正在另案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启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启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启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唐昭富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怀青审 判 员 蒋生凤审 判 员 盘宇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肖时军书 记 员 黄玉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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