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仲银、曹顺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4民初1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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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4民初1770号案件名称
李仲银、曹顺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仲银;曹顺月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4民初1770号原告:李仲银,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山王镇。被告:曹顺月,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越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仲银与被告曹顺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仲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慧婧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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