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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仲银、曹顺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4民初1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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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024民初1770号
  • 案件名称

    李仲银、曹顺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威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仲银;曹顺月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4民初1770号原告:李仲银,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山王镇。被告:曹顺月,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越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仲银与被告曹顺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仲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慧婧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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