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陇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7执3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执332号案件名称
天水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陇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天水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陇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黄某;靳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7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天水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石某某,任总经理。被执行人:陇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某某大道。法定代表人:黄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黄某,男,汉族,现住重庆市云阳县某某路。被执行人:靳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武都区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巷。申请执行人天水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陇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黄某、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202民初9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甘12执他450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我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陇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黄某、靳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手续,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因该案已启动再审程序,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准予撤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227执3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鸿武审 判 员 范欣峰审 判 员 贾利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寄环书 记 员 魏 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玉珍、赵景辉责令退赔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4360号 下一篇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训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792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