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国与王大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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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893号案件名称
胡建国与王大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胡建国;王大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 渝0117民初7893号 原告:胡建国,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章芬,重庆市合川区三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王大刚,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胡建国与被告王大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胡建国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建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胡建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胡建国负担。 审 判 员 段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丹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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