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刘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9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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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9417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刘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刘概;晏艳华;刘云辉;毛燕玉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941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450号。负责人:郑精兵,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迎春,公司员工。被告:刘概,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告:晏艳华,女,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告:刘云辉,男,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告:毛燕玉,女,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与被告刘概、晏艳华、刘云辉、毛燕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受理后,因原告起诉书上所提供被告刘概、晏艳华的地址有误,导致相关的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经本院通知,原告未能重新提交被告准确住址信息材料,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静人民陪审员 徐刚人民陪审员 熊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偲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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