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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刘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9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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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941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刘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刘概;晏艳华;刘云辉;毛燕玉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941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450号。负责人:郑精兵,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迎春,公司员工。被告:刘概,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告:晏艳华,女,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告:刘云辉,男,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告:毛燕玉,女,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与被告刘概、晏艳华、刘云辉、毛燕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受理后,因原告起诉书上所提供被告刘概、晏艳华的地址有误,导致相关的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经本院通知,原告未能重新提交被告准确住址信息材料,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静人民陪审员  徐刚人民陪审员  熊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偲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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