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保庆、杨春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3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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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3225号案件名称
王保庆、杨春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保庆;杨春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3225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庆,男,汉族,1963年8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杨春秋,女,汉族,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执行人刘丽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春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皖1621民初60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皖1621执3329号中的被执行人系同一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两案可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与(2021)皖1621执3329号案件合并执行。二、终结(2021)皖1621执32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文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淼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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