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桂平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723民初2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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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723民初2169号案件名称
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桂平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桂平;汤老虎;任红义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23民初2169号原告: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青阳县蓉城镇庙前路440号。法定代表人:胡桂挺,该公司执行董事。诉讼代表人: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冰,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桂平,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青阳县。被告:汤老虎,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青阳县。被告:任红义,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青阳县。原告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桂平、汤老虎、任红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桂平、汤老虎、任红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新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孟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23民初2169号原告: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青阳县蓉城镇庙前路440号。法定代表人:胡桂挺,该公司执行董事。诉讼代表人: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冰,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桂平,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青阳县。被告:汤老虎,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青阳县。被告:任红义,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青阳县。原告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桂平、汤老虎、任红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桂平、汤老虎、任红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新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孟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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