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银芳等执行裁定书(2020)京0108执18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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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京0108执18865号案件名称
韩银芳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韩银芳;韩庆荣;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京0108执188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7号。负责人:白梅,行长。被执行人:韩庆荣,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韩银芳,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依据本院做出的(2020)京0108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庆荣、韩银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询价进行评估并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韩庆荣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XX房屋。2021年8月24日买受人北京中德捷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26077805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XX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北京中德捷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所有,北京市丰台区XXX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北京中德捷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北京中德捷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哲审判员 毛金柯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延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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