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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区东站路天汇建材设备租赁部、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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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820号
  • 案件名称

    新市区东站路天汇建材设备租赁部、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新市区东站路天汇建材设备租赁部;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820号申请执行人:新市区东站路天汇建材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彩路321号3-4-281室。        负责人:邱麦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世纪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瞿羌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4民初101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32916.5元,执行费1894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帕丽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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