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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庆、中宝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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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334号
  • 案件名称

    刘鹏庆、中宝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鹏庆;中宝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334号原告:刘鹏庆,男,199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委托代理人: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宝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南二环与维明大街东北角盛世大厦1515A室。法定代表人:郝建雨,公司经理。原告刘鹏庆与被告中宝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刘鹏庆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鹏庆承担。审判员  贾学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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