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庆、中宝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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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334号案件名称
刘鹏庆、中宝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鹏庆;中宝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334号原告:刘鹏庆,男,199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委托代理人: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宝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南二环与维明大街东北角盛世大厦1515A室。法定代表人:郝建雨,公司经理。原告刘鹏庆与被告中宝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刘鹏庆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鹏庆承担。审判员 贾学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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