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旺、张学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40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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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4064号之一案件名称
任旺、张学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任旺;张学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40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旺,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为长沙市望城区,现住长沙县。被执行人:张学军,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申请执行人任旺与被执行人张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2019)湘0121民初7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学军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任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学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7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学军银行存款2596.39元。因被执行人张学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任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请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4064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屈 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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