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龙、张浩杰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921执1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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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921执1593号案件名称
张成龙、张浩杰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响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成龙;张浩杰;张意坚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21执1593号被执行人:张成龙,男,1999年10月1日生,住江苏省响水县。被执行人:张浩杰,男,2000年11月24日生,住响水县。被执行人:张意坚,男,2000年11月3日生,住。张成龙、张浩杰、张意坚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921刑初19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成龙、张浩杰、张意坚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法定义务,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具体执行情况如下:2021年8月4日经查询响水县不动产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2021年8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成龙、张浩杰、张意坚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账户内无财产执行。2021年8月17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成龙、张浩杰、张意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13日,本院执行干警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成龙、张意坚亲属代缴罚金,其二人罚金义务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但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加荣审判员 朱万兵审判员 张文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大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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