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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孙某1共有物分割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2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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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2544号
  • 案件名称

    孙某、孙某1共有物分割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孙某;孙某1
  • 案件缘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2544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振兴市。被执行人:孙某1,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振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孙某1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现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2021)辽0603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辽0603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红坤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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