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孙某1共有物分割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2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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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2544号案件名称
孙某、孙某1共有物分割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孙某;孙某1案件缘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2544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振兴市。被执行人:孙某1,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振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孙某1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现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2021)辽0603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辽0603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红坤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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