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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艳萍、李亮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冀0723民特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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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723民特14号
  • 案件名称

    史艳萍、李亮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康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史艳萍;李亮
  • 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723民特14号申请人史艳萍,女,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康保县。申请人李亮,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康保县。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史艳萍与申请人李亮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3日经康保县人民法院涉诉纠纷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李亮于2021年9月17日给付借款50000元,2021年11月30日给付100000元,剩余欠款150000元及利息2022年2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按月利率1.2%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后借的150000元,从2021年1月30日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4倍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如申请人李亮不能如期给付,申请人史艳萍可以就剩余借款和利息全部申请执行。三、双方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四、如果申请人李亮不能如期给付,申请人史艳萍可随时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史艳萍与申请人李亮于2021年9月13日经康保县人民法院涉诉纠纷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张 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董书艳书 记 员  王小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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