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杨陵分局与陕西万盛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9)陕0403民初1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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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陕0403民初1602号案件名称
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杨陵分局与陕西万盛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陕西万盛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杨陵分局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03民初1602号原告(反诉被告):杨凌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杨陵分局,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组织机构代码:074513****。法定代表人:辛伟,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佳,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陕西万盛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61190542M。法定代表人:俞章礼,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亭,男,1979年5月7日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经理。原告(反诉被告)杨凌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杨陵分局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万盛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21年9月9日,原告杨凌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杨陵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陕西万盛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被告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杨凌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杨陵分局撤回本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陕西万盛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35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7837元,由原告杨凌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杨陵分局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80950元(被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0475元,由被告陕西万盛肉类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艳萍 审 判 员 刘 磊 人民陪审员 王鑫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少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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