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青云、周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2民初18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902民初1813号案件名称
彭青云、周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彭青云;周雷;沧州宏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2民初1813号原告:彭青云,女,汉族,1963年3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雪军,益阳市资阳区铁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雷,男,汉族,1983年4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被告:沧州宏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MA08GTRQ5P,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宋家屯村。法定代表人:王铁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1784090322B,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高新区吉林大道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沧州园区2号楼。负责人:董国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11732L,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泰大国际广场A座。负责人:于立峰。原告彭青云与被告周雷、沧州宏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青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彭青云负担。审 判 员 谭赞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郭瑞芬书 记 员 唐 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宁乡市卫生健康局、邓江容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367号 下一篇 陈成辉职务侵占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粤16刑更12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