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志勇、夏国明等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1民初2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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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1民初2746号案件名称
夏志勇、夏国明等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罗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夏志勇;夏国明;罗山县案件缘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1民初2746号原告:夏志勇,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梅,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夏国明,男,195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军,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罗山县。诉讼代表人:夏国龙,该组组长。第三人:罗山县。诉讼代表人:夏志强,该组组长。原告夏志勇与被告夏国明、第三人罗山县、罗山县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夏志勇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志勇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志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夏志勇负担。审判长 王秀梅审判员 祁怀志审判员 陈长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郭雅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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