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天明、赵燕等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何国华、曾艳平、满天才、何燕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民终1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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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民终1314号案件名称
满天明、赵燕等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何国华、曾艳平、满天才、何燕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满天明;赵燕;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何国华;曾艳平;满天才;何燕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民终13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满天明,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系满天明妻子,女,1981年1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燕,系满天明妻子,女,1981年1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海河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楚瑞香,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彬,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何国华,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原审被告:曾艳平,系何国华之妻,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原审被告:满天才,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原审被告:何燕萍,系满天才之妻,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上诉人满天明、赵燕因与被上诉人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何国华、曾艳平、满天才、何燕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2019)新4202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借款得到清偿为由,于2021年9月24日申请撤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2019)新4202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元(满天明、赵燕已预交),减半收取660元,由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印新红审 判 员 刘琳 审 判 员 张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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