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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波、方涛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0102财保4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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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02财保4896号
  • 案件名称

    洪波、方涛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洪波;方涛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102财保4896号申请人:洪波,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被申请人:方涛,男,199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申请人洪波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方涛银行存款8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87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洪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方涛银行存款8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思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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