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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7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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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执74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庆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庆国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5执743号之一被执行人:张庆国,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本院在执行张庆国罚金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庆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庆国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庆国在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牡丹江穆棱森融支行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庆国在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牡丹江穆棱森融支行账号为中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   艳   新审 判 员 刘成审判员李长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金   光书 记 员 贾   长   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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