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袁宏荣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28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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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281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袁宏荣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袁宏荣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2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6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888890893Q。负责人:成利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荣豪,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410254011。被执行人:袁宏荣,男,汉族,1969年8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与袁宏荣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202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袁宏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袁宏荣财产线索。2021年7月2日至2021年9月6日,本院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存款、工商、证券等情况,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袁宏荣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查询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袁宏荣有登记或缴存记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袁宏荣名下有收益性保险,已强制变现24255.8元,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到本院已办理领款手续。另查明被执行人袁宏荣名下有车辆登记,因车辆未被本院实际扣押,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袁宏荣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未能提供。2021年9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袁宏荣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袁宏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至2021年9月6日,本案应当执行保险理赔款109530.95元及违约金、未付保险费8514.7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已执行到位24255.8元,剩余执行款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袁宏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赵振华审 判 员 侯茂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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