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明凯、刘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6民初2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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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民初2434号案件名称
范明凯、刘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范明凯;刘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6民初2434号原告:范明凯,男。被告:刘涛,男。原告范明凯与被告刘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范明凯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范明凯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明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范明凯负担。审 判 员 朱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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