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琦、阿不都克尤木买买提依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0)新0102执恢3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新0102执恢377号案件名称
刘琦、阿不都克尤木买买提依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琦;阿不都克尤木买买提依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新0102执恢377号申请执行人:刘琦,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市。 被执行人:阿不都克尤木买买提依明,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琦与被执行人阿不都克尤木买买提依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恢3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卡迪热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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