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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潭冲、秦平静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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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641号
  • 案件名称

    刘潭冲、秦平静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潭冲;秦平静;郴州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641号申请执行人:刘潭冲。申请执行人:秦平静。被执行人:郴州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运海。申请执行人秦平静、刘潭冲与被执行人郴州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湘1021民初1452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秦平静、刘潭冲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郴州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秦平静、刘潭冲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10日在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郴州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无足额财产,沪市A股、深市A股、股转系统市场无证券账户,无车辆信息。于2021年5月12日向桂阳县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郴州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秦平静、刘潭冲,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郴州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7月30日将被执行人郴州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9月23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总债务为15813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债务为15813元。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813元,全案标的金额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813元,全案标的金额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秦平静、刘潭冲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斌书 记 员  陈天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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