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恢号、杨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178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1781号之一案件名称
易恢号、杨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易恢号;杨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1781号之一原告:易恢号,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杨明,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零陵区。原告易恢号与被告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易恢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易恢号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184元,减半收取1592元,由原告易恢号负担。审 判 长 黄登飞人民陪审员 文武云人民陪审员 胡海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江艳茗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润环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05执恢256号之三 下一篇 刘某某开设赌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粤16刑更10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