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文红、何占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4民初4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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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4125号案件名称
邱文红、何占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邱文红;何占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824民初4125号 原告:何占云,男,生于1952年2月1日,汉族,现住陕西省,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邱文红,男,生于1969年5月14日,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何占云与被告邱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占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邱文红经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占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邱文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邱文红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共下欠原告借款1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款条据1支。后经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无奈涉诉法院。被告邱文红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质证。原告何占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款条据1支,因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与本案具备关联性,故对原告何占云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邱文红向原告何占云借款,后于2019年10月16日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下欠原告1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款条据1支。后经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涉诉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邱文红经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案中,被告邱文红向原告借款,后经结算向原告出具欠款条据1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原告诉请由被告邱文红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邱文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何占云欠款12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邱文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燕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冯向龙202108244125195202014801612XXXXXXXXXXXXXXX202107055000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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