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肖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5民初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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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5民初1913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肖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肖洪案件缘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1913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3109M。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洪,无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20号雅兰电子城L1层105-107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 浩人民陪审员 涂敏利人民陪审员 朱晓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孙 亮书 记 员 廖金鑫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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