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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国、吕阶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406民初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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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861号
  • 案件名称

    王芳国、吕阶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芳国;吕阶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406民初861号原告:王**国,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衡阳市雁峰区张飞巷33号102户。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锴,湖南弘一(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静,湖南弘一(衡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吕阶云,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衡南县洲市乡云盘村老塘组7-8号。原告王**国与被告吕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锴、谭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阶云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吕阶云归还原告王**国借款100,000元,并按月息1%的利率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吕阶云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1%。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了100,000元借款。但被告在度过资金困难的难关后,并未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置之不理,故原告诉至本院。被告吕阶云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国与被告吕阶云系朋友关系。2015年6月19日,被告因偿还贷款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对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未进行约定,原告当天通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营业部转账给被告100,000元借款。被告借款后,未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王**国多次催收,被告吕阶云避而不见,故王**国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王**国与被告吕阶云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背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吕阶云借款后,未及时清偿是酿成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对原告王**国诉请的借款本金100,000元,经本院核实,真实合法,故对其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1%的利率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诉请变更为自起诉之日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借款利率进行了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借款期限进行约定,其要求自主张权利之日起即2021年6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阶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国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21年6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被告吕阶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560元,由被告吕阶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 水 源人民陪审员 谢 景 华人民陪审员 欧阳秋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罗 春 燕代理书记员 袁 冬 秀 校对人:罗 春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第三人的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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