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胜群、泉州市晓缘广告喷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504执1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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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04执1074号案件名称
黄胜群、泉州市晓缘广告喷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泉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黄胜群;泉州市晓缘广告喷绘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504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晓缘广告喷绘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高科技工业园2号路。法定代表人:林素清,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黄胜群,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晓缘广告喷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胜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0)闽0504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晓缘广告喷绘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黄胜群未履行支付借款208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040元及律师费4000元的义务,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胜群存款3951.96元,该笔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晓缘广告喷绘有限公司领取。经对被执行人黄胜群的车辆、房产、国土、证券、保险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黄胜群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晓缘广告喷绘有限公司已知悉上述事实,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黄胜群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黄胜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晓缘广告喷绘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杨明钦执行员 郑奕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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