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童柳生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225执4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1225执453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童柳生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封开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童柳生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225执4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建设一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5895680245M。负责人:徐辉,该支行行长。委托执行代理人:莫丹,广东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执行代理人:张辉南,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童柳生,男,汉族,1986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封开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童柳生银行卡纠纷一案,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225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童柳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以(2021)粤1225执453号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童柳生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无工商、土地、车辆、房产登记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童柳生尚欠1、信用卡透支本金64982.45元、利息6666.98元、违约金3756.32元、手续费1068.92元(暂计至2020年3月23日,之后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准计至还清为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874.69元;4、律师费1500元;5、本案执行费1083元未履行。本院认为,经执行,被执行人童柳生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无工商、土地、车辆、房产登记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权利人,本案符合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1225执4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侯 忠审判员 植连洲审判员 冼毅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道生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某某、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81民初279号之一 下一篇 朝阳市金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景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1民初25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