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德金、宁建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3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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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3637号案件名称
谢德金、宁建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谢德金;宁建国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3637号原告:谢德金,男,195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宁建国,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鸡西市虎林市,其他情况不详。原告谢德金与被告宁建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谢德金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德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德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谢德金负担。审判员 赵红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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