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高峰、董罚金为人民币2000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429执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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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429执189号案件名称
董高峰、董罚金为人民币2000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武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董高峰;董罚金为人民币2000元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429执189号移送庭室:武乡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团队被执行人:董高峰,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丰州镇。被执行人董罚金为人民币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高峰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际履行义务。2.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董高峰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董高峰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有737元,予以划拨,已上缴国库。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信息。3.本院前往武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财产调查。经当地村委会反馈,被执行人常年不在本村居住,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董高峰采取限制高消费、发布失信决定书的措施。综上所述,本院在穷尽执行手段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秀清审判员 武文军审判员 孙 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青青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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