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付元、潘卫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622民初2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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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22民初2531号案件名称
夏付元、潘卫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夏付元;潘卫春;潘卫琼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22民初2531号原告:夏付元,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九龙观塘。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晓珊,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春,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卫春,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九龙。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卫琼(潘卫春之妹),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潘卫琼,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夏付元与被告潘卫春、潘卫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夏付元于2021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付元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付元撤诉。案件受理费8990元,减半收取4495元,由原告夏付元负担。审判员 文达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唐劲松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22民初2531号原告:夏付元,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九龙观塘。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晓珊,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春,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卫春,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九龙。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卫琼(潘卫春之妹),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潘卫琼,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夏付元与被告潘卫春、潘卫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夏付元于2021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付元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付元撤诉。案件受理费8990元,减半收取4495元,由原告夏付元负担。审判员 文达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唐劲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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