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康、张洁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11执恢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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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执恢65号案件名称
张康、张洁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康;张洁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11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张康,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张洁子,女,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康与被执行人张洁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111执恢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丽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索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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