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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汤伟红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湘0281执1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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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1992号
  • 案件名称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汤伟红首次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醴陵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汤伟红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281执199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4栋10-12层。法定代表人:刘冬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惊环,女,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系原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财产保全,承认、放弃或变更财产保全请求;代为起诉、应诉,提出反诉,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参加法庭审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或撤销诉讼请求事项;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执行人:汤伟红,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汤伟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湘0281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汤伟红支付2500.2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汤伟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500.21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21)湘0281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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