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世玉、张哲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恢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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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恢278号案件名称
侯世玉、张哲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侯世玉;张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恢278号申请执行人:侯世玉,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张哲,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凤城市。关于侯世玉申请恢复执行张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凤民初字第02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侯世玉于2021年4月6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通过传统查询和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张哲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哲微信财付通账户20432.77元已发放完毕。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已网络发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德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明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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