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腾蕊、刘琳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豫0902执异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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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02执异196号案件名称
朱腾蕊、刘琳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朱腾蕊;刘琳琳;王瑞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02执异196号申请执行人:朱腾蕊,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联系。被执行人:刘琳琳,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申请人:王瑞玲,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腾蕊与被执行人刘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腾蕊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瑞玲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朱腾蕊称,申请执行人朱腾蕊与被执行人刘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下达了(2019)豫0902民初125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刘琳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000元及人民银行同期利息(自2020年2月17日开始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承诺于2021年1月开始每月28日之前偿还3000元,直至全部清偿完毕。如执行人每月未按照约定按时还款,王瑞玲自愿代刘琳琳履行(2019)豫0902民初125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并自愿被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因此申请执行人朱腾蕊申请追加王瑞玲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请求予以支持。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朱腾蕊与被执行人刘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年2月7日本院作出(2019)豫0902民初12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琳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朱腾蕊借款本金45000元。因刘琳琳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朱腾蕊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6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豫0902执2223号。2020年12月14日,朱腾蕊与刘琳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刘琳琳于2020年7月21日偿还5000元,2020年12月14日偿还5000元,剩余35463元于2021年1月开始每月28日之前偿还3000元,直至全部清偿完毕,执行费582元由刘琳琳承担。另查明,2020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王瑞玲向本院出具书面承诺,确认如执行人刘琳琳不能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王瑞玲自愿代刘琳琳履行(2019)豫0902民初125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并自愿被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申请人王瑞玲向本院出具书面承诺,确认如执行人刘琳琳不能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王瑞玲自愿代刘琳琳履行(2019)豫0902民初125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并自愿被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刘琳琳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朱腾蕊申请追加王瑞玲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王瑞玲为(2020)豫0902执222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冯志刚审判员 刘 敏审判员 白翠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璐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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