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某、淳化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0执恢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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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243号案件名称
薛某某、淳化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薛某某;淳化某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430执恢243号薛某某、淳化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与被执行人淳化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淳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430民初2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淳化某某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依法受理立案。本案应由被执行人淳化某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工程款120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7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淳化某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被执行人淳化某某有限公司表示已私下履行完毕案件义务,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对此表示认可。现被执行人淳化某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700元,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淳化某某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承办人:王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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