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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心德、雷昆坤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鄂0902财保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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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0902财保13号
  • 案件名称

    祝心德、雷昆坤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孝感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祝心德;雷昆坤;路红线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902财保13号申请人:祝心德,男,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委托代理人:祝青,女,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系祝心德之女,住孝感市孝南区。代理权限: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等。被申请人:雷昆坤,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路红线,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祝心德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路红线所有的75LW-8型海华牌轮式挖掘机。申请人祝心德提供了17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祝心德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路红线所有的75LW-8型海华牌轮式挖掘机,扣押期限一个月。扣押车辆经申请人祝心德同意由孝感市安谐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保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祝心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胡艳鹃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盛振洲书 记 员 赵志翔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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