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美晨宝贝商贸有限公司、赵晶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82执10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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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82执1003号之一案件名称
沈阳美晨宝贝商贸有限公司、赵晶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镇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沈阳美晨宝贝商贸有限公司;赵晶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82执10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阳美晨宝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朗日街21-8号。法定代表人:姜艳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晶,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申请人沈阳美晨宝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的(2021)辽0782民初字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赵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沈阳美晨宝贝商贸有限公司货物价款共计130241.46元,并分别按年利率6.65%和5.95%支付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申请人于2021年6月1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赵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2021年6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21年8月2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现在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782执1003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佟 大 志审 判 员 张 磊审 判 员 崔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姚占勇书 记 员 李 昱 萱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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