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泉州恒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7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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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7057号案件名称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泉州恒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恒庆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057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明,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舒婷,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恒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国攀。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恒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晓平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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