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603民初5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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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03民初5787号案件名称
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603民初5787号原告: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国际商务大厦B座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56604330P(2-1)。法定代表人:孔红梅,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女,公司员工。被告:李梅,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虹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丹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603民初5787号原告: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国际商务大厦B座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56604330P(2-1)。法定代表人:孔红梅,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女,公司员工。被告:李梅,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虹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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