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祖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3民初2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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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民初2274号案件名称
蒋祖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蒋祖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案件缘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3民初2274号原告:蒋祖波,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辉,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路178号中国人寿大厦。负责人:刘霞。原告蒋祖波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蒋祖波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蒋祖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蒋祖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蒋祖波负担。审 判 员 李远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陈雅云书 记 员 王辉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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