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玲、广安东方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602执2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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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02执2696号案件名称
何玲、广安东方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何玲;广安东方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602执2696号申请执行人:何玲,女,生于1975年1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广安东方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枣山物流商贸园区枣山大道东段159、161号。法定代表人:詹勇攀。本院依据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川1602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31日受理了何玲申请执行广安东方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广安东方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将向申请人何玲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76元。现被执行人广安东方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2021)川1602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履行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院(2021)川1602执2696号案件就此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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