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吴书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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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615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吴书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吴书永;马丙花;赵静;刘超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6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被执行人:吴书永。被执行人:马丙花。被执行人:赵静。被执行人:刘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29民初38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吴书永、马丙花、赵静、刘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书永、马丙花、赵静、刘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书永、马丙花、赵静、刘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书永、马丙花、赵静、刘超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耀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侯天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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