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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吴书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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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61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吴书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吴书永;马丙花;赵静;刘超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6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被执行人:吴书永。被执行人:马丙花。被执行人:赵静。被执行人:刘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29民初38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吴书永、马丙花、赵静、刘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书永、马丙花、赵静、刘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书永、马丙花、赵静、刘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书永、马丙花、赵静、刘超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耀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侯天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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