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中金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吾羊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藏0103民初2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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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藏0103民初2122号案件名称
西藏中金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吾羊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拉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西藏中金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吾羊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103民初2122号原告:西藏中金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墨竹工卡县甲玛乡孜孜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76868407408。 法定代表人:龙运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德江,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吾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羊达工业园拉萨青达陶瓷有限公司厂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686848582P。 法定代表人:王春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奕,西藏南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靓雯,西藏南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西藏中金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吾羊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西藏中金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中金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中金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945.57元,减半收取计20972.78元,由原告西藏中金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袁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次旦卓玛书记员 索朗曲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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