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XX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6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保683号案件名称
欧XX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伽师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欧XX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683号被保全人:欧XX,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维吾尔族,住新疆伽师县。 被保全人欧XX罚金一案,本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欧XX名下银行存款445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保全人欧XX如不及时进行保全,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欧XX名下445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 行 员 张 孝 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小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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