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冰与江北区雅旋琴行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0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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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0403号案件名称
严冰与江北区雅旋琴行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严冰;江北区雅旋琴行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0403号 原告:严冰,男,1986年9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洪升,重庆谛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北区雅旋琴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建新北路16号1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YEK9057。经营者:王思宇,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严冰诉被告江北区雅旋琴行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冰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冰负担。 审 判 员 黄 静 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卢俊玲-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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