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凯隆五金建材经销处、赵伟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3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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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3849号案件名称
定州市凯隆五金建材经销处、赵伟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定州市凯隆五金建材经销处;赵伟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2民初3849号原告:定州市凯隆五金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芦庄子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82MA09XAD13J经营者:王千,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勇,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伟锋,男,199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定州市凯隆五金建材经销处与赵伟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定州市凯隆五金建材经销处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定州市凯隆五金建材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2026元,由原告定州市凯隆五金建材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张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聂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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