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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森仁、姚学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803民初1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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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803民初1577号
  • 案件名称

    李森仁、姚学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森仁;姚学钦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803民初1577号原告:李森仁,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诗棉,贵港市港南区荣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学钦,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社旗县。原告李森仁与被告姚学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李森仁于2021年9月3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森仁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森仁撤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计6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森仁负担。审判员  徐卫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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