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森仁、姚学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803民初1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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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03民初1577号案件名称
李森仁、姚学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森仁;姚学钦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803民初1577号原告:李森仁,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诗棉,贵港市港南区荣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学钦,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社旗县。原告李森仁与被告姚学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李森仁于2021年9月3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森仁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森仁撤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计6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森仁负担。审判员 徐卫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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